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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依專利法第36條規定,自申請日起18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依此公開程序開放發明公開公報雜項資料,公開發明申請案件之異動資料,如公開後申請實體審查案件、法院函囑專利案禁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登記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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