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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依專利法第36條規定,自申請日起18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依此公開程序開放發明公開公報書目及說明資料,包括申請人、發明人及代理人姓名、發明申請案件IPC分類、發明摘要、代表圖式等項目,並包含說明書影像掃描檔,以1案1XML檔方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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