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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為保障應受補償人權益,新北市政府提供屆滿或即將屆滿繳庫期限之保管案件資訊供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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