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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於新北市區內道路上發生之交通事故,為統計範圍及對象。(一)必須因汽機車或動力機械行駛而引起之事故。 (二)必須發生於道路上之事故。 (三)必須為有人亡。(即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A1類應報署條件者)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按肇事原因、死傷人數分類。 四、統計科目定義: (一)道路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係指因汽機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死亡、受傷或車輛、財物損失之事故。 (二)道路:指公道、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肇事原因之數據,以第一當事者為統計標準。 (四)發生件數:按A1類之定義計算發生件數。即A1類之死亡案件。 (五)死亡人數:A1類之死亡人數。 (六)受傷人數:按A1類死亡發生案件歸類後,計算受傷人數。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局交通分隊將當月填寫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報送本局交通大隊彙編。並根據該調查報告表按分局別將當月資料彙編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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