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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於新北市區內道路上發生之交通事故,為統計範圍及對象。(一)必須因汽機車或動力機械行駛而引起之事故。 (二)必須發生於道路上之事故。 (三)非死人案件。(即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A2) 二、統計標準時間:每年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按道路類別及道路型態分類。 四、有關法令規章: (一)道路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係指因汽機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死亡、受傷或車輛、財物損失之事故。 (二)道路:指公道、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道路類別及道路型態係以第一當事者為統計標準。 (四)專用道路指各種產業專用之道路。(如事故發生於2種以上不同類別的道路上時,以第一當事者所行駛之道路為主)。 (五)道路交通事故不包括鐵路(火車)本身之事故,但火車與汽機車或動力機械所發生之車禍則計算在內,稱平交道事故。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局交通分隊將當月填寫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報送本局交通大隊彙編。並根據該調查報告表按分局別將當月資料彙編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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