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境
評分此資料集:
平均 0.00 (0 人次投票)

  • 瀏覽次數: 1646
  • 下載次數: 93
  • 意見數: 0

回應

發表回應前,請先登入
這是測試站! This is stag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