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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轄區內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自然漲價部份,於土地移轉徵收土地增值稅之全部土地為統計對象,按筆數、面積、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地價總額、改良土地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查定稅額、抵繳增繳地價稅、重劃減徵、其他減徵、長期持有減徵、應納稅額等分類。 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依據新北巿土地增值稅稅源(20903-02-04-2)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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