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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警戒水位係依水利法第七十四條:主管機關應酌量歷年水勢,決定設防之水位或日期。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設防之水位,指由主管機關公告分級之警戒水位。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因此,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將警戒水位分為三級,並依各級警戒水位應採行措施分別訂定其預警時間。其中,一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執行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安置所需之時間,原則上採 2 小時。二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動員準備(人員、機具及材料)所需之時間,原則上採 5小時。三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撤離在河川區域活動之民眾、車輛、機具、財物等及關閉河川區域出入口所需之時間,原則上採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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