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本項資料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提供民眾查閱之公開事項)「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辦理公開事宜。
評分此資料集:
平均 0.00 (0 人次投票)

  • 金標章
  • 瀏覽次數: 651
  • 下載次數: 15
  • 意見數: 0

回應

發表回應前,請先登入
這是測試站! This is stag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