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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案兒少安置機構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52條、56條、62條及其他依法得安置保護情事接受政府委託安置。 2.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安置教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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