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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資源採取(營利)以外之土地使用行為(如工程行為、少量非營利自用等)而生之採取行為,依據土石採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管理辦法,分就:採取少量自用、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礦業權者、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整府機關興辦重要工程、磚瓦窯業者自用等樣態,分別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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