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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偵查的主要目的是發掘真相,而鑑識的主要目的則是確認事實。在發掘真相的過程中,我們可經由許多的方式與工具獲得對案件偵辦有助益的資訊(例如:藉由監視錄影畫面尋找可疑人或車輛),並進行更進一步的查證;然而在確認事實時,就必須選擇公認有效(valid)的鑑識方法與工具,換言之,對於無法驗證或不確定性太高的方法與工具,就不適合應用在鑑識工作上。舉例介紹常用的2D與3D影像處理技術,以及如何應用於偵查與鑑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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