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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依專利法第36條規定,應將申請審查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依此公開程序開放專利公告公報說明書資料,公開核准專利之實施方式、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主要用途等項目,以單頁式掃描影像TIFF檔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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