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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依專利法第36條規定,應將申請審查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依此公開程序開放專利公告公報書目資料,公開核准專利之申請人、發明人及代理人姓名、發明摘要、申請專利範圍等項目,以單頁式掃描影像TIFF檔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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