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依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次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桃園市政府受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申請營業登記、變更登記,應核發、補發或換發證書,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收費標準。
評分此資料集:
平均 0.00 (0 人次投票)

  • 瀏覽次數: 34
  • 下載次數: 0
  • 意見數: 0

回應

發表回應前,請先登入
這是測試站! This is stag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