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徵集計畫
檔案法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立法意旨為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同法第11條規定,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第14條規定,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第22條規定,國家檔案至遲應於30年內開放應用。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以下簡稱檔案局)第2條規定,檔案局掌理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開放應用與設施之規劃、推動;私人或團體所有文件或資料之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等規劃協調等事項。 為建構國家檔案多元典藏特色,採系統性、計畫性方式逐步徵集國家檔案,檔案局爰訂定國家檔案徵集計畫(99至104年),計畫內容包括國家檔案徵集整體架構、國家檔案審選原則及基準、國家檔案徵集成果、國家檔案審選及移轉策略與作業期程等,作為國家檔案徵集全面指導方針及作業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