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一、目的
為提升政府資料開放內容之正確性、易用性、即時性及採適當格式開放,使政府資料開放邁向結構化,爰訂定本運作指引,以期協助各機關建立資料品質概念、逐步提升政府資料之可用性。
二、適用對象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適用之;行政院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行政法人,得準用;地方政府得參照。
三、適用範圍
本運作指引以符合國際「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之政府資料,範圍含括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且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