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作業原則
第一條
政府資料開放資料集,宜考量開放後的利用價值,以便利民眾生活、提升生活品質及擴大運用價值為優先,依其業務屬性考量不得任意分割,以確保其完整性,並應定期更新資料,自訂檢查機制及參考各界對資料正確性回饋意見,強化資料品質,以確保其正確性及時效性。
第二條
資料集應採開放格式或依「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指引」提供服務應用程式介面(API或Web Service)方式以利各界查詢與取用,達成機器對機器識別讀取及利用。
第三條
資料集內容原則採UTF-8編碼格式,並視應用情形採壓縮檔案對外提供,以利各界取用,資料集應放置於對外服務之網路空間,使用HTTPS協定(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 Secure)供各界下載取用,並將資料集之詮釋資料,集中列示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俾供各界查詢與連結下載。
第四條
各機關已自建平臺者應依「政府資料開放跨平臺介接指引」辦理與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同步作業,機關可視需要另提供資料集詳細說明網頁以便利各界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