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應用範圍 本說明適用於已建置之「資料開放平臺」,應用範圍包括: ◼ 不同資料開放平臺的詮釋資料可更新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 提供各資料開放平臺主動發布詮釋資料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 各資料開放平臺可取得其他機關資料集詮釋資料。 ◼ 各資料開放平臺可透過「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擷取所發布之詮釋資料,並同步更新之前所取得的資料集詮釋資料,達到任一機關單一資料集詮釋資料可更新至多個資料開放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