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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貳、應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可資料讀取/寫入之應用程式介面(API),為使 API 具有共通性之特性,各機關採 API 對外提供服務或其傳輸資料內容不涉及機敏性之 API,請提供符合 OAS 標準之說明文件。不論該 API 所使用之授權及存取限制,均可採 OAS 標準進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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